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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自认为其丈夫李某甲曾将印章交给黄某甲办理贷款为由,闯入黄某甲位于徐某某**镇**村家宅的院子内,随后黄某甲、赵某某夫妇要求被告人洪某某离开其家宅的院子,但被告人洪某某仍然不肯离开,挣扎之中将赵某某推到在地,并用红砖砸伤黄某甲。闻声赶来的同村人李某乙、黄某乙为劝阻被告人洪某某而将其拉出黄某甲的家宅,被告人洪某某依然不肯罢休,在黄某甲家宅门口又捡起红砖块打砸黄某甲家宅的铁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物价鉴定,黄某甲被损坏的铁门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砖;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李某乙、黄某乙、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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