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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3********,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号**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晋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组织王某某、穆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等二三十名参赌人员在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后面一民房处、华佗镇**庄南头一家二层小楼里多次以斗蟋蟀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从下午一点钟开始至下午四五点钟结束,每天抽头渔利六七百元,共抽头渔利六七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李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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