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洪顺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顺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洪顺兵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润城小区以5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付某贩卖5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
2、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洪顺兵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城丽都小区洪洋茶楼以5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5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
3、2020年5月7日9时许,被告人洪顺兵在泸州**村菜市场附近小区以750元价格向魏某某贩卖10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
4、2020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洪顺兵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城丽都小区洪洋茶楼以75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10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
2020年5月7日19时许,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城丽都小区旁的停车场将被告人洪顺兵抓获,当场从其右侧裤兜中及其驾驶的川******号轿车内查获红色丸状毒品可疑物8.31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84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顺兵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顺兵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顺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洪顺兵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69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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