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1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分别以合伙开采揭阳市产业园白塔镇某沙场及购买揭阳市产业园白塔镇**村“四脚藤”改建项目的商铺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701190元。其中,洪某某虚构了**村“四脚藤”改建商铺项目,以其能够找关系购买到商铺优先权等为由,在白塔镇**桥附近、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门口、中国人民银行**支行门口等地方分多次共诈骗到邱某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在合伙开采建筑用沙过程中,洪某某编造了租地放沙、办理建筑用沙开采证件、购置采沙机械、付还工人工资及沙场日常费用等虚假事实,通过拍摄其他沙场作业视频、他人机械、油桶等生产资料视频发给邱某某骗取邱某某的信任,骗得邱某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及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形式诈骗到邱某某人民币合计301190元。2019年3月24日,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到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碟片8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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