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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阿亮,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微信群中帮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卖“抖音集卡”的人后,李某某通过对洪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截图扫码先后转给洪某某人民币200元和586元。后洪某某无法联系到卖“抖音集卡”的人而在QQ上与李某某交流的过程中虚构事实,自称能够帮被害人李某某集齐“抖音集卡”,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账号解冻费等名义的方式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让李某某先后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4400元,并且洪某某还以帮李某某京东套现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京东账号密码,在京东购物平台消费4307.76元用于其购买黄金手链一条、手机充值和充值快手币。洪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检察官助理:姚刚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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