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旌德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镇**村****号,租住池州市贵池区***宾馆***号。被告人洪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于2019年11月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贵池区高速地产颐和堂中医养生馆针灸时,结识被害人谢某某和胡某某。在此期间,洪某某冒充退役军人,并谎称其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高级将领,从而获取谢某某和胡某某的信任。
2019年9月,洪某某虚构可通过其舅帮忙将被害人谢某某之弟调动工作的事实向谢某某索要钱财,后谢某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洪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9937700********)转账人民币40000元。洪某某将其从谢某某处骗取的钱财用于归还债务或挥霍。
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以投资鹿茸生意为名对被害人胡某某许以厚利,并向胡某某索要钱财。后胡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洪某某的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洪某某将其从胡某某处骗取的钱财用于挥霍。
综上,被告人洪某某共诈骗二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俞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谢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东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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