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镇**大道**花园**栋**。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申请企业串通,签订委托申报高新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服务协议》,并按照30%至50%不等的比例约定分成财政补助款。申报企业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报表、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基本材料,然后再由**公司根据申报的条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联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购买申报所需的专利、联系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申报条件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报告等材料,最后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交科技部门,以此骗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培育的财政补贴款,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洪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在明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伙同**公司以上述方式为**公司申报了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骗取了高新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的财政补贴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支付给了**公司分成款人民币13.6万元,剩下的人民币66.4万元已被被告人洪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开支。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已退回人民币66.4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退赃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劳明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增城区**镇**花园**栋**,联系电话:1392887**** ;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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