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3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原是衡阳市**队消防员,在2019年12月中旬与**队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洪某某的父亲和其妻患病无钱医治,本人又无经济来源,想到衡阳市**队办公室盗窃值钱的摄影摄像器材变卖供家庭开支的念头。同年1月23日3时许,洪某某通过翻墙进入衡阳市**队,将五楼法宣科办公室内的索尼相机机身一台、索尼相机镜头四台、相机增倍镜一个、大疆微型摄像机一个和国家地理牌摄影包一个等摄影器材(经鉴定价值共计45880元)盗走;后在闲鱼APP网站变卖部分摄影器材获利36000元。

2020年2月18日,衡阳市**队打电话给被告人洪某某,洪某某承认其盗窃摄影器材的事实。事后,洪某某购买新的摄影摄像器材赔偿给衡阳市**队,并取得其谅解。次日,洪某某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洪某某盗窃作案一次,涉案金额45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作案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被盗物品扣押清单、领条、刑事谅解书、历次表现情况、证明及门诊手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