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8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7年9月11日减刑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普通朋友关系,洪某某得知刘某某有一辆车牌为粤J09****的白色奥迪A4L车辆经常停放在宝安区缤纷年代KTV停车场。2019年 11月11日15时某某,洪某某来到刘某某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新村148号905房的住处,得知刘某某晚上坐飞机回成都参加朋友婚礼,洪某某趁刘某某做饭时进入刘某某房间,在梳妆桌的抽屉内窃取了刘某某的奥迪车钥匙。当日17时某某刘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宝安机场。当晚22时某某,洪某某来到宝安区缤纷年代KTV停车场,将刘某某的白色奥迪A4L车开走后使用。11月14日凌晨5时某某,刘某某在成都无意中查看车辆GPS定位,发现该车在11月11日、12日、13日都有行驶轨迹,即拨打110报警。2019年11月14日5时46分许,翻身派出所民警接到刘某某报警后赶赴宝安区缤纷年代KTV停车场,发现洪某某正在宝安区缤纷年代KTV停车场驾驶该车辆停放,民警将洪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奥迪A4L汽车价值人民币2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安网系统查询到的粤J09****车辆在2019年11月11日、12日的车辆轨迹、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是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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