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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7日至同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洪某某携带黑色双肩背包作为掩护工具,独自一人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超市内,多次盗窃该超市售卖的商品,具体如下:

    1.同年3月7日,被告人洪某某窜至上述超市内,将货架上的3盒欧诗漫牌护肤品盗走。

    2.同年3月29日,被告人洪某某又窜至上述超市内,将货架上3盒OLAY牌面膜盗走。

    3.同年4月3日,被告人洪某某又窜至上述超市内,将货架上3盒OLAY牌面膜、2盒冈本牌避孕套盗走。

4.同年4月24日,被告人洪某某再次窜至上述超市内,将货架上1盒相宜本草牌眼霜、1盒双枪不锈钢筷、2盒国风彩砖水果叉及1台美的随身果汁机盗走。后被告人洪某某将上述窃得的商品带出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湖派出所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洪某某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城**栋**房处查获被盗的5盒OLAY牌面膜。

案发后缴获的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洪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1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所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LAY焕采皙白沁透弹力面膜5盒,相宜本草百合保湿修护眼霜1瓶、美的随身果汁机1台、国风彩砖水果叉2支、双枪不锈钢筷1盒、黑色双肩包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被盗商品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证明;

3.证人卢某甲、卢某艺的证言及辨认;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某实施第四宗盗窃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方舒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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