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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现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号。2002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实施盗窃摩托车多宗,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女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濠江区**大道**大排档前空地,使用自制的“T”型螺丝刀撬盗开走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野牌二轮摩托车。经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的参考价值为人民币5915元。

2.2019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女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濠江区**大道**KTV门口,使用自制的“T”型螺丝刀撬盗开走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嘉迈牌小公主摩托车。经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的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663元。

3.2019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女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濠江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使用自制的“T”型螺丝刀撬盗开走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艾玛牌电动摩托车。经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583元。

4.2019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女庄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濠江区**中路“**小炒店”门口,使用自制的“T”型螺丝刀撬盗开走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摩托车。经汕头市濠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的参考价值为人民币2475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艾玛牌电动摩托车1辆、黑色女庄摩托车1辆、涉案衣物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面证据材料;

3.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等;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等;

6.被害人兰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7.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8.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洪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木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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