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10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和同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先后2次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高张村**号,趁无人之机,用插片开锁方式进入二楼被害人艾某某房间,两次分别窃走房间电脑内剑魔显卡1块、聚存内存条2根、大水牛白色电脑显示器和1台创米小白摄像头。经估价,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1元。
2020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退出所盗的全部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入院证、诊断证明书、病历、发还清单、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艾某某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光盘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4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洪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自己住处,联系电话:1881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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