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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闽侯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3日3时左右,被告人洪某某闲逛至闽侯县**街道**路**号楼下过道时,发现一辆黑色冰锋牌电动车没有上锁,后将该车推走藏匿在甘蔗街道横屿小学斜对面一巷子内,并把电动车电门线扯断,次日将车开到福州市仓山区一路边以现金850元的价格卖出。

二.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闽侯县甘蔗街道海京楼2号楼楼下过道发现一辆冰锋牌黑色电动车没有上锁,被告人洪某某将摆头锁打开后将车藏匿在闽侯县甘蔗街道横屿小学斜对面巷子内。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1271元。

三、2020年7月8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洪某某在闽侯县**村**栋楼下发现一辆黑色心艺牌电动车电动车,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前大灯的盖子后打开摆头锁,将车推到附近一栋楼的楼下,后将车上的遮阳棚、后视镜、后备箱拆除,丢弃在旁边的草丛中,接上电门锁的两根电线将车藏匿在闽侯县甘蔗三福小区7号楼楼下。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52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洪某某被抓获并依法传唤至闽侯县甘蔗派出所。在洪某某处扣押的一辆冰锋牌电动车和一辆心艺牌电动车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动车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机动车销售发票;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俞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

8.其他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91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胜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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