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乡**村**,现住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16日被原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盗窃罪,2004年10月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1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4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洪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5时某某,被告人洪某某为图财,伙同同案人熊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路**路**号**座**房。被告人洪某某与同案人熊某某分工配合,由同案人熊某某望风接应,被告人洪某某则利用一截木棍,从铁门外门栏伸进去将门栓拨开,打开铁门和木门进入该住户,趁被害人方某某、钱某某、向某某熟睡之机,盗得2个钱包内的现金累计人民币440元左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洪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制作说明,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人员、作案地点、监控视频截图、微信帐号信息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被害人方某某、向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的证词;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1张,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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