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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408号

被告人某某(冒名)真实姓名某某,女,19******日出生,*********组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汉族,半文盲文化,务农,现住********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3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15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在永城市太丘镇卫生院趁被害人蒋某某陪其亲属看病不备之机,盗走其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王 静

2016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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