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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8〕98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68********,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被告人洪某某以12000元钱的价格从焉耆县微信卖家“小马”处收购2只疑似保护动物的非洲灰鹦鹉,其中一只死亡,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另1只鹦鹉查获。

2.2017年2月,被告人洪某某以4000元钱的价格从陈某某处收购1只疑似保护动物的非洲灰鹦鹉,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1只鹦鹉查获;2017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以15000元钱的价格从陈某某处收购1只疑似保护动物的青绿顶亚马逊鹦鹉,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将该鹦鹉上交侦查机关。 

3.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从一名微信卖家手中收购2只疑似保护动物的小太阳鹦鹉,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2只鹦鹉查获。

4.2017年11月,被告人洪某某以1200元钱的价格从本市华凌市场**号**店收购2只疑似保护动物的月轮鹦鹉,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2只鹦鹉查获。

5.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以4000元钱的价格从刘某某处收购2只疑似保护动物的和尚鹦鹉、2只疑似保护动物的金太阳鹦鹉,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4只鹦鹉查获。

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洪某某的家中共查获11只鹦鹉并扣押。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洪某某非法收购的疑似保护动物鹦鹉的为2只非洲灰鹦鹉、2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绿颊锥尾鹦鹉、2只红领绿鹦鹉、1只青绿顶亚马逊鹦鹉。2只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0000元;2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5000元;2只红领绿鹦鹉、1只青绿顶亚马逊鹦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1只鹦鹉价值共计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1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  舰

                                           黄林盛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56586****;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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