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0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04时34分左右,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经过普宁市池尾街道华市村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洪某某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80.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某某、全国驾驶人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相片、呼气测试单;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3.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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