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洪卓濠,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里北片17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卓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洪卓濠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女庄摩托车,经过普宁市池尾街道广达北路“美佳乐”商场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洪卓濠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洪卓濠驾驶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85.5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被告人洪卓濠的供述;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检测结果;4.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卓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卓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卓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婵娜
检察官助理 黄晓玲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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