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洪某某涉嫌包庇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72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洪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洪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3时某某,被告人洪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VWX****小型轿车行驶至普宁市里湖镇庵埔村洪桥头附近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和路灯、供电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甲联系父亲被告人洪某乙到达现场,经商量由被告人洪某乙顶替洪某甲吉作为肇事司机报警,后洪某甲吉逃逸离开现场。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洪某乙向民警声称其是肇事司机,遂被带往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4月11日11时某某,被告人洪某甲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接受调查。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刘某某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我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洪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年的证言;3. 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4.鉴定文书;5. 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