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巷**。因犯抢劫罪,2010年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1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洪某某的妻子陈某甲和前夫汪某某通话过程中,因孩子抚养监护问题发生口角。陈某甲气不过便赶到汪某某家中和汪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洪某某随后也赶往汪某某家中,并看到二人争吵。被告人洪某某怕怀有身孕的陈某甲受到汪某某的欺负,便冲上前去用拳头殴打汪某某面部,并将其打倒。后二人扭打在一起,直至被现场其他人员拉开。

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上颌骨额突及两侧鼻骨多发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阳新县公安局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病历、谅解书和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和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 人体损伤鉴定意见;5.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居住在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学晚一巷

26号,联系电话172041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