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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5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2020年4月15日傍晚,两人在居住的谢家集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口下象棋时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厮打,潘某某双眼被洪某某打伤。被害人潘某某的伤情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南新华医院的病例、淮南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公民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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