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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80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无前科,住广东省湛江市****大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8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到**镇**村村长洪某乙家责备洪某乙为何强迫洪某丙签名起诉前任村长,在遭到洪某乙否认后,洪某乙电话联系被害人洪某丙到其家对质,洪某丙到达洪某乙家时被洪某甲用拳脚殴打伤身体多个部位。洪某丙被殴打伤后返回家中告诉妻子陈某某,随后被害人陈某某前往洪某乙家责问洪某丙被打原因时,被洪某甲用塑料凳子殴打致伤。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洪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甲赔偿被害人洪某丙与陈某某共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洪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违法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周罗宇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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