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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共青团员,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30分许,在济南市济阳区中央华府售楼处北门门口,因保安杨某某不让洪某某在此处停车,两人发生口角。赵某某到达现场并用手机进行录像,洪某某阻止赵某某录像并将赵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鼻中隔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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