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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2008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黄冈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日被黄冈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三个月;2017年6月21日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1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黄梅县公安局送至湖北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8年1月20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4日被送至杭州市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后于2018年5月25日被送至浙江省良渚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和陈某甲、潘某某、岳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在黄梅镇**投资公司内遇见陈某乙、欧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四人来找陈某丙讨要债款。陈某甲打电话给陈某丙,陈某丙告知陈某甲已经还款,并要陈某甲向陈某乙索要70万元的收条。陈某甲便让陈某乙打收条,遭到陈某乙的拒绝。陈某甲、潘某某、岳某某、洪某某四人便对陈某乙等人拳打脚踢,欧某某趁其不备逃跑。陈某乙、曾某某、邹某某被潘某某、岳某某、洪某某等人强行拖到公司后院,收走身上的证件、手机,持棒球棍、铁棍等工具对陈某乙等人实施殴打,直到公安民警赶至现场才停止殴打。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邹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缴款书、前科书证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陈某甲、岳某某、潘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黄楚剑[2017]临法鉴字第814、815号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参与共同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晓娟

2019年1216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6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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