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里**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村**号**。因放火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罗湖区**路**村**号**堂工作,该**堂位于居民楼一楼,设有一大一小两间佛堂,二层起为居民住宅。2019年4月3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为发泄个人情绪,故意在上述大、小佛堂内泼洒酥油共计三桶(2公升装),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小佛堂点火,引发火灾。案发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洪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用打火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个;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及物证照片说明书,维修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核查表;3.证人证言:证人乐某辉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抓获被告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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