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2001********,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街**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开原市**街**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1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跟踪被害人王某甲来到沈阳市沈河区**巷**号**单元门口处,由李某甲负责望风,由被告人洪某某持自备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王某甲,索要钱款,因被害人王某甲未带现金且手机微信****,而未得逞。
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大卖场店,借该店卷帘门半开之机,进入店内,持自备的尖刀威胁被害人齐某某、李某乙,抢走被害人齐某某、李某乙现金约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害人病历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提取经过、现场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李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洪某某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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