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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洪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闲聊软件建立赌博群,该群成员利用“一起温州麻将”APP内的“灵溪台炮”麻将在闲聊群内开设房间赌博,被告人洪某甲从中抽取头薪4万余元。期间该闲聊赌博群参赌人次达20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闲聊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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