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沅江市**路**街交界处一无名门店内,放置苹果机、炸金花牌机、斗地主牌机等17台游戏机,通过以积分兑换现金(如苹果机10元500分)的规则吸引赌客参与赌博,洪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余元。经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定,从洪某某店内查获的17台游戏机中有14台系赌博机。
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12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洪某某已退赃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6.游戏机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现金兑换积分的形式吸纳赌客在赌博机上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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