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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进安居委***路**围*座*号之*。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洪某某在其租住的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8路**车场*梯***号房内,提供麻将及场地供参赌人员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后三人己作行政处罚)等人赌博,每晚抽取人民币80元的费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约二千四百元。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洪某某及正在赌博的黄某甲、方某某、黄某乙等人,查获作案工具麻将牌1副、赌资现金人民币共计1219元、洪某某非法所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1100元、赌资人民币9元、赌资人民币290元、赌资人民币920元、赌具麻将牌1副;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黄某乙、方某某、黄某甲、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曾因故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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