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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8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为获取“返水”,于2015年7月23日在“鑫百利”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aa1258,并通过该代理账号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取利润分成。该aa1258代理账号返水比例为单边:固定值:(AG电子游戏:0.8%、AG视讯:0.9%、沙巴体育:0.8%、开元棋牌:0.8%、XBL真人:1.8%),双边:固定值(AG电子游戏:0.8%、AG视讯:0.9%、沙巴体育:0.8%、开元棋牌:0.8%、XBL真人:0.9%)。注册后至今,该代理账号下共注册有下级代理账号1个和会员账号75个(其中禁用50个),共获得利润分成839675元,代理账号余额为7572元。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在“鑫百利”赌博网站自己的代理账号aa1258下注册会员账号caike30后参与赌博。注册后至今,共输89936.5元。

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记录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曼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7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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