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43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道**号**楼**号,无业。2015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6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4日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因与王某某存在家庭纠纷,2015年8月25日至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号**单元**楼处,对正欲出门的王某某及王某某的母亲孙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王某某之损失已构成轻微伤。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洪某某因婚恋、家庭矛盾至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门诊雾化吸入室与其前妻王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王某某,后在雾化吸入室对医务人员及病患进行辱骂、威胁,导致门诊雾化室无法正常工作。
被告人洪某某因与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科大夫王某某存在矛盾,2016年11月29日夜间至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科病房区无端滋事,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在病房区大声吼叫、对医务值班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导致普外一科、普外二科病区的住院患者无法接受治疗及休息,后因医院报警,被告人洪某某逃离。
被告人洪某某因与王某某存在家庭纠纷,2016年11月30至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科护士站处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后经他人拉开。当日下午17时候左右,被告人洪某某又至黄岛区中心医院门诊楼附近拿油漆无故对王某某同事肖某、李某甲进行泼洒,并用油漆在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鲁******轿车上泼洒、写字。
2016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某因个人家庭矛盾,至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室工作区无端滋事,对**室医务人员孙某某以及其他医务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导致该科室就诊混乱,后医院报警处理。
2017年5月2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从李某乙处借的鲁******轿车至青岛黄岛区**小区附近,采用安全帽遮挡住其面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到**小区*号楼楼下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无故击打已怀孕7个月的被害人王某某腹部、胳膊等部位,后因群众阻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洪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微伤,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报警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供述。
被告人洪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微伤,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瑛
代理检察员:王丹
2018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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