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连江县**镇**村**路**号**旅社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甲、滕某某、曾某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滕某某、曾某乙、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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