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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连江县**镇**村**路**号**旅社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甲、滕某某、曾某乙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滕某某、曾某乙、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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