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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2011年11月16日因犯行贿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3日13时50分,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87Z09123;车架号:LYHZ05400J7Z09123)从青田县山口镇往油竹街道方向行驶,其途经青岱线(S230)4KM+500M路段时,被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被告人洪某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2.08mg/mL(208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材料、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查验记录、盗抢车信息公安网查询结果;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丽水市人民医院丽医所[2021]毒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莱莱

检察官助理:王中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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