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6年3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7时12分许,被告人洪某甲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号路段向左变更车道准备逆向超车,遇对向被害人彭某某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肖某甲)沿**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避让不及,致小型轿车前部与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彭某某和肖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洪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晋江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洪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及肖某甲无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0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及肖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江市中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住院病案;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和肖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洪某甲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