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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4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4****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委会****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因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9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9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途径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275号前地段,发生车辆侧翻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被告人洪某某受伤被送医救治,因受伤无法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当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洪某某在瑞安人民医院瑞祥分院被提取血样。经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车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接处警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情况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样提取视频、事故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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