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0号小型轿车搭载柯某某沿南宁市厢竹大道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厢竹大道万科城前路段时,粤G****0号小型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桂A****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柯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6.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病历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4.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南宁市青某某**小区**栋**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