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洪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7********,贵州省纳雍县人,苗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现居地:山东省高密市**镇驻地(租住)。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46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白色小客车在高密市**镇**村内与刁某某停在其家门口处的鲁******白色小客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洪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证人祝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