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8时30分,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与朋兴乡民主街交汇处遇红色交通信号灯仍继续通行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云A****F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及洪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将双方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2020年1月1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0mg/lOOmL,送检的洪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82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大队认定,洪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湖北航天医院病情证明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29号、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32052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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