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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车间工人,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巷**号**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从三明市梅列区列西道口附近出发,行驶至三钢棒材厂23号道口时,撞上道口栏杆,造成被告人洪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道口值班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110,随后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洪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洪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0.32mg/100ml。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洪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洪某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后主动到梅列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人像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影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单方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  晶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巷**号**村**幢**单元**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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