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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洪某某先后在本区美食街90号“小小小龙虾店”、丰泽区丰泽大酒店与朋友黄某某等人饮酒,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返回“小小小龙虾店”继续与朋友杨某甲等人饮酒。凌晨4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闽******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载杨某乙从美食街中段露天停车场出发至津淮街六灌路“老记面线糊店”,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各自打的离开。凌晨5时21分许,被告人洪某某至泉州市公安局鲤中派出所报案称上述车辆丢失,因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而被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检测,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0.66mg/100m1,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行车记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青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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