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602199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29.66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E5****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停车场南门出口时,与起落杆发生碰撞,造成起落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3日,双方达成由被告人洪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00元的协议。
2020年7月15日2时55分,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再次驾驶粤E5****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4.证人胥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
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于2020年7月15日明知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和无驾驶资格(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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