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路**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洪某某作为重庆市口岸物流有限公司现场**,为解决公司被断电后的难题,以关联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南岸分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市南岸区供电局申请新增变压器提交申请材料时,通过公司电脑下载的软件伪造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并将该公章打印到申请、承诺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三份材料上,之后利用盖有假章的材料顺利申请新增变压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申请、承诺书、土地租赁协议上落款处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文均是由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的。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指认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荣
检察官助理:杨成高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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