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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郎某某**镇**村**村组**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洪某某开始在郎某某经营塔吊业务。2017年,因业务往来认识了宁国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明某某,并获得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两名工程师职称证书等复印件。2018年5月,洪某某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办假证人员,在**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名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上伪造了**公司印章,并提供给郎溪碧桂园一标段脚手架工程负责人孙某某。2018年12月,洪某某采取相同手段,在**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名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钢管脚手架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上伪造了**公司印章,并提供给郎某某香山名苑项目部质检员张某某。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宁国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资质材料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钢管脚手架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公章印模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明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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