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交通肇事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阳西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0时35分,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粤QLR****号小轿车沿278省道从溪头镇往阳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路段处时,碰撞到从其车行向右往左走路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2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洪某某自动投案;2020年5月8日,洪某某妻子姚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万元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换押证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