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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中通快递快递员,辽阳市人,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街**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09时4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辽阳市白塔区南环街体育场,沿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追撞同方向李恩荣骑行倒三轮自行车,造成李恩荣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恩荣为重伤二级。经白塔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恩荣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阳、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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