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洪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志强、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7时31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苏097****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由东台市**路**厂宿舍门前路南停车位向左打方向驶出停车位时,夏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向左避让苏097****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夏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由后方陈某某同向驾驶后载周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两辆二轮电动车失控向左前方摔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到在路北边上的刘某某,致夏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辆二轮电动车受损,当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洪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向东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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