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0时05分,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皖B****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无为市无城镇沿319省道自东向西往无为市洪巷镇行驶,当行至319省道77KM+500M路段处时,碰撞到路面行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洪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被害人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7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16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尸鉴字第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官:周文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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