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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9********,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1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6月17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二年;2019年12月5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陈凯,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左某某,女,现年31岁,系本案伤者。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四川省金堂县方向沿成南路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场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17分行至青白江区城厢镇东关山加油站路口右转弯,遇左某某驾驶悬挂牌照号为川A******的二轮车同向行驶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左某某受伤。事发后,洪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9月23日洪某某被民警挡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洪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左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频监控、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8月19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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