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皖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歙县**乡**村**组叶某某家门口路段掉头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车辆右后尾灯位置碰撞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吕某某及电动车侧翻到右侧水沟内,造成吕某某受伤后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3日,经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洪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1日,歙县人民法院已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判决并已赔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判决书、驾驶人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相关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天蓉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住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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