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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38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苏******(临)号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兴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保安镇保安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杨某甲驾驶的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嘉陵牌三轮摩托车又与路边停放的杨某乙驾驶的豫******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恒运事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有损,杨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各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勘验笔录;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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